发布时间:2024-11-01
[论文关键词]超大模式 农业产业化 社会化服务体系 [论文概要]我国的农业化虽然获得一定发展,但由于我国是构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家庭经营一直不应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需坚决的原则。本文指出,“超大模式”挽回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是确实意义上的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同时明确提出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的最有效途径不应是“土地家庭经营+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解决问题“三农”问题的显然决心,其主要经营模式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作为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大现代农业集团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即“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
对于这种模式,有人指出其对于引领国内外工商企业投资农业获取了顺利的典范;但也有人明确提出批评:土地“光阴”到那些龙头企业,如果公司倒闭或是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维护“农业工人”的利益。当然,超大这种崭新的经营模式所获得的成就不容抹杀,但是农业产业化否一定要把土地转交龙头企业,“超大模式”否需要解决问题“三农”问题?本文期望通过分析“超大模式”,探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借此寻找问题的答案。
一、关于“超大模式”的特征分析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构建“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设所须要土地,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向农民出租,租赁期一般与农民承包期相符。
通过土地有偿出租的形式把农民的耕地经营权出租给公司,这样基地相等于一个车间,农民相等于这个车间的工人。农民除了定期向“超大”缴纳租金外,还做起了超大产业的“产业工人”,不仅有效地解决问题了结构调整中补资金、补技术、补信息的艰难,还防止了自然灾害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风险及生产上的技术风险。 二、“超大模式”的效率评价 “超大模式”的实质是资金或技术所有者倚赖土地经营权来构建三种要素的人组,它转变了土地经营主体,并且使土地的集中于程度提升,具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特征。从实践中的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对转变农业的经营方式,很快提升农业经营效益有显著的起到,但是更进一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来分析,我们难于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微观层面:企业内部不存在过低的代理成本 “超大模式”实质上就是雇佣劳动的的组织形式,而农业生产的特点要求了雇佣劳动的组织形式内部不存在过低的代理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起到。由于劳动者具备自身利益最大化偏向、机会主义和懒散的动机,因此农业产业中的劳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劳动一样,劳动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地的投放,劳动的实际供给才是一个有效地的投放。
而在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最后成果缺少之间联系的情况下,劳动的实际供给似乎各不相同劳动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减少了劳动监督的艰难。与集中于的工业生产有所不同,农业生产散播于辽阔的空间。
因此农业生产不受时空的影响,劳动监督十分不便。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用于的劳动力就越多,经营者与必要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大,有效地的组织劳动者并鼓舞其希望劳动的可玩性也就越大。
因此,随着企业投放精力的激增,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在大大减少。 (二)宏观层面: 1.农民的利益无法获得确实有效地的确保。据理解,很多农户与超大集团都没签订过月的书面合约,有关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的确认、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的决定都是口头允诺的。
农户们的确实意愿没获得体现,毕竟有两点:一是公司于农户不存在信息不平面的问题;二是公司与农户不存在力量不对等的问题。于是以由于这两方面的客观差异不存在,使得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经常正处于有利地位。公司沦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不与农户再次发生契约关系。
由此农户之后无法参予企业运作模式各方面的商谈中,使得自身利益无法获得确保。 2.缺少有效地的劳动计量,减少农业生产效率。
对任何经济活动来说,劳动者之所以有工作的积极性,是因为其每一份边际希望都能获得一份边际报酬。如果缺少有效地的劳动计量,就无法确实构建按劳付酬,劳动鼓舞的起到不致大大弱化。在家庭经营模式中,由于每一个农户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的收益基本是该农户投放劳动的成果。劳动就越多,劳动质量越高,农户扣除就越少。
农户的每一份边际希望都获得了一份边际报酬,并且闲暇与懒散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作劳动者的私人成本,从而产生仅次于的性刺激鼓舞。而“超大模式”的蔓延有可能分尸许多家庭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仍然充分发挥自我鼓舞、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功能时,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受到根本性影响。
3.不存在渐渐崩溃家庭经营制度的主因。土地集中于规模经营虽然显露出一些优势,但公司凭借资本、信息和技术优势守住农村土地。
公司转入农村经营土地,虽然在名义上他们取得的依然是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价格低、面积大、期限宽,他们事实上沦为了这片土地的确实支配。原土地上的主人变为了新的土地主(公司)的雇工或“佃农”,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冲击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
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许多国家对公司转入农村经营土地都有较严苛的容许,如美国很多州都制订了容许公司专门从事农业活动的法律。 “超大模式”挽回了家庭经营制度,并不是确实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的农业产业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赖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造就与相连,将农业的妊娠、产中、产后等诸多环节相连为原始的产业链,构建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构成系统内部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构建资源的优化配备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在中央收到的关于作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光阴工作的通报中就有如下阐释:“农业产业化经营应该是公司造就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平稳农业、平稳农村,中央不倡导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出租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的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出租农户承包地。
”因此,“超大模式”彻底来说有利于“三农”问题的显然解决问题,不应大力推广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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